投信發行基金限制 鬆綁
2014-10-01 記者韓化宇/台北報導
金管會日前預告修正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」部分條文,在預告期間業者反映,新增的「第12條之1款」的規定在實務上有困難,建議做調整。
該規定為:最近一檔基金於開放買回六個月期間平均已發行總單位數,較成立日減少40%以上,之後下一檔基金募集要採「申請核准制」。
金管會表示,考量現行業者及銷售機構於新基金募集設立前,常會透過勸誘投資人轉申購新基金的方式衝高發行量,卻於基金閉鎖期屆滿後旋即贖回,影響基金正常布局與操作及投資人權益,仍宜保留第12 條之1款之規定。
惟金管會指出,為兼顧業者實務上的困難,將40%比率放寬至50%,準則修正發布後始適用。並刪除第12條之2款「自行完成補正」文字,以減少投信業者的不確定性。
據了解,一般國內新基金募集完成進場後,基金經理人為建立持股,通常會訂有一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的閉鎖期。要經過一段期間,投資人才可辦理贖回。
官員說,大部分基金係採用「申報生效制」,不需事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。除非發生12條之1款規定的情形,或因內控有缺失被金管會警告及要求停止公募,改善後的第一檔基金為求謹慎,要採「申請核准制」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