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

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

投資中國債 留意稅事

投資中國債 留意稅事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/06/27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李娟萍/台北報導】


中國債相關基金近年來成為市場新主流,但大部分的投資人可能不知道,同一評級的中國大陸公司,債券發行地在中國大陸境內、香港或台灣,將攸關債息所得是否納入個人所得,課不課稅差很大。

資產管理業者指出,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所得課稅採屬地主義,即只對個人境內所得課稅,個人在境外所得不課稅;但個人在大陸的所得,卻不是個人的境外所得,而是個人的「境內所得」。

大陸的投資所得,視為「境內所得」,關鍵在於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,依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須合併到台灣的所得,申報繳納個人綜所稅,但大陸地區已納的稅款,可以扣抵。

舉例來說,中國大陸寶鋼發行的公司債,如果發行地在中國大陸境內,依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債息及資本利得屬「境內所得」,要納入台灣所得課稅。

中國大陸寶鋼子公司在香港發行點心債,雖然債券屬同一評級,但債息為海外收得,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,加計其他來源所得後,總所得(即基本所得額)超過600萬元者,才要申報海外所得。

由於海外所得的免稅金額是100萬元以內,以基金10%的報酬率計算,投資金額在1,000萬以上的中高階投資人才會課稅,一般投資人課稅機會不高。

如果寶鋼也來台發行寶島債,債息屬台灣所得,也須課徵綜所稅。

此外,依「二代健保」措施,利息所得單筆收入超過5,000元,也要扣繳2%的補充保險費。投資中國債相關基金,依債券發行地的不同,要不要課稅,差異甚大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